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被撤销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5/17 16:37:53 浏览: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子一女,其中二子张甲于2003年因病死亡。张甲与顾某系夫妻关系,双方系再婚,张某再婚前生有一女张乙。某村5号宅基地在1992年由该村批准给张某一户使用,张甲一家居住于此。1995年区政府在未经相关地籍调查的情况下将5号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确认为张甲,并为张甲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证一直由该村村委会保管,未颁发给村民。作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依据的《宅基地登记审批表》记载,权属来源及共有使用权为空白;村委会意见、乡镇府意见、土地管理机关意见以及发证机关批准意见均为空白。宅基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栏也是空白。
张某与李某认为其为5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区政府擅自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张甲名下的行为违法。张某与李某于200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区政府为张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被告区政府辩称,其向张甲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另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第三人顾某辩称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应予驳回。
第三人张乙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宅基地原属村委会批准给张某一户使用,原告与区政府向张甲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有利害关系。根据1989年《土地登记规则》有关规定,进行土地登记需有申请人的申请,并由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经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地籍调查后,方可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案中被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登记宅基地进行了相关的地籍调查,故被告在未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及他人有无异议的情况下为张甲进行登记并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被告及第三人顾某称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于1995年颁发给张甲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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