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翻建及重新确权后分割纠纷
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村的1号、2号宅基地原系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房屋原系东三旗村村民李某所有,在李某去世后,由其子李甲居住。李甲与焦某系夫妻关系,生育三子,即李乙、李丙、李丁。李甲夫妇在李某去世后,将院内宅基地房屋翻建成北房六间。后宅基地被分成两块独立的宅基地即东三旗村的1号、2号宅基地。李乙取得1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李丙取得2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1993年李乙出资对1号院内的北房三间进行翻建,把七十年代建筑的土坯结构翻建成砖混结构。1996年李丙出资,把2号院的北房三间进行翻建,亦改变了房屋结构。
2009年李丁以李乙、李丙和焦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村的1号、2号宅基地房屋中的一间及该部分房屋分摊的宅基地面积归原告所有。
被告李乙答辩称,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村的1号宅基地房屋系李乙夫妇1993年出资所建,2号宅基地房屋系李丙夫妇出资所建。房屋所有权分别属于李乙夫妇和李丙夫妇,原告并未出资。宅基地使用权只有农民才享有,并需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原告对土地主张权利不属于法院管辖。原告要求分割的北房六间于1993年拆除,已经灭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宅基地房屋原由李甲与焦某共同翻建的北房六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李甲去世后,属于李甲的房产部分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中发生继承。李甲于1972年死亡后,其遗产在未分割之前处于由继承人共有的状态。李乙、李丙将原宅基地房屋北房六间进行了翻建并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土地管理局对所争议的1号院和2号院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了重新登记,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分别为被告李乙和李丙。原告在登记行为发生的异议期间未向登记机关说明情况,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应视为原告默示放弃相应的权利。现原告在共有财产已经灭失,且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已经变更的前提下,主张要求析产分割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村的1号、2号宅基地房屋一间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因北京市昌平区东三旗村的1号、2号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分别为李乙和李丙,且对宅基地的确认及审批应属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法院判决驳回李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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