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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卖给城镇居民后又转卖给同村村民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58:06 浏览:

2002年1月赵某与刘某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赵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某村的宅基地院落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刘某购房后新建宅基地房屋西房4间。2006年3月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刘某将院落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007年8月李某与章某签订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书,李某将房屋及院落又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章某。章某购得宅基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将房屋改成独间出租。

赵某、章某系某村村民,刘某、李某系城镇居民;2009年5月刘某将户籍迁入某村,但不享受村民待遇。

赵某于2010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刘某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刘某与李某之间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李某与章某之间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章某返还位于大兴区黄村镇某村的宅基地房屋。赵某认为其与刘某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刘某与李某及李某与章某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出卖人均属无权处分,故他们之间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被告刘某未出庭答辩。

第三人李某辩称,我买房系经过某村村委会同意的,村委会还收了10000元的管理费;我与刘某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章某答辩,我是某村村民,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享有使用权;我与李某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赵某将宅基地房屋卖给刘某,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刘某系城镇居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刘某不享有某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签订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某购房后将涉案宅基地房屋卖给李某,李某又将涉案宅基地房屋转卖给章某,因章某是某村村民,亦可享有对涉案宅基地房屋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权;本案的最终交易结果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赵某要求返还涉案房屋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赵某与刘某就涉案宅基地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争荣律师点评:本案中刘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如果刘某出庭应诉,主张其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法院应会驳回赵某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在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刘某无法返还房屋的情况下,赵某应可以要求刘某在其过错范围内赔偿损失。作为北京房产律师提示大家,对打官司的事要重视,千万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在诉讼中的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大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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