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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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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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翻建后析产继承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57:42 浏览:

齐某与李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女齐甲、二女齐乙、三女齐丙、长子齐丁。齐戊与赵某是夫妻关系,二人生子齐大、齐二,齐大与罗某系夫妻关系。齐甲1971年结婚离开家,齐乙1979年结婚离开家,齐丁1970年初下学在村里参加劳动,齐丙于1979年下学在村里干活并于1987年结婚后离开家。1980年齐某和李某、齐丙、齐丁共同建造北房五间,西房三间;齐丁与赵某于1998年结婚,2002年齐某、李某、齐丁、赵某将北房五间的灰顶拆除更换为瓦顶。2012年7月齐丁、赵某、齐大、齐二、罗某共同将宅基地房屋翻建,建成北房五间,西房两间。李某于2004年去世,齐大与罗某于2011年10月28日登记结婚。

2012年6月家庭成员因协商不成,齐某、齐甲、齐乙、齐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1980年,原告齐某与被继承人李某共同出资建有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正房五间,2005年6月,被继承人李某因病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继承遗产事宜,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请求判决:一、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正房五间及西房两间的房产分家析产;二、各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李某位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正房五间及西房两间的房产份额。

被告齐丁、赵某、齐大、齐二、罗某辩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宅基地房屋正房五间及西房两间住房和原告没有关系,不存在和原告析产的问题,该房不是李某的遗产,该宅基地房屋正房五间和西房两间都是被告家庭合力建造,与李某没有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个人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本案中原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宅基地房屋正房五间为齐某和李某、齐丙、齐丁共同建造,2002年宅基地房屋改建后,为齐某和李某、齐丙、齐丁和赵某共同所有。李某去世后,齐某、齐甲、齐乙、齐丙和齐丁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对李某所有的个人房屋部分,发生法定继承;考虑宅基地房屋的改建和翻建情况,本院依法对争议房屋进行分割,具体份额根据各人对房屋的贡献程度由本院依法酌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北正房五间从西向东数第一间归原告齐某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北正房五间从西向东数第二间到第五间归被告齐丁、赵某、齐大、齐二、罗某共同所有;

三、位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西房两间自北向南数第一间原告齐某、齐甲、齐乙各享有百分之二十的份额,原告齐丙享有百分之二十五的份额,被告齐丙享有百分之十五的份额。

四、位于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李村的某院内西房两间自北向南数第二间归被告齐丁、赵某、齐大、齐二、罗某共同所有;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