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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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点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8/16 10:01:28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0年1月,顾某(买受人)与天豪公司(出卖人)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约定顾某购买天豪开发的位于睢宁县37平方米现房,总价款为468000元。2020年1月23日,顾某依约向天豪公司支付了购房款468000元,天豪公司于当日依约向顾某交付了房屋。2020年2月23日天豪公司给顾某出具并提供了购房发票,载明了顾某所购买房屋的具体情况。此后,顾某即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至今。该处房屋于2018年8月因特殊原因,网签在“徐州建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22年7月该网签注销,目前该房屋处于可销售状态。双方就网签合同办理产权登记等事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68000元及利息60000元,赔偿原告损失300000元(装修装潢费用),并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即468000元,合计129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天豪公司辩称,原告于2020年1月23日通过刷信用卡支付购房款318000元,由刘某代付房款15万元,合计468000元,我司于2020年2月23日开具购房发票,并于2020年1月23日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也明确告知原告此房屋属于锁定状态,一时无法进行网签,当时双方交易的房屋总价也是低于市场价值的,也是鉴于这个原因双方以总价468000元成交。后被告将房屋解除锁定,多次催促原告来到公司办理网签及相关产权登记手续,而原告拒不配合。涉案房产不存在出售给原告的过程当中另行卖给他人的情况,该套房屋目前的状态是在我公司名下,随时可以给原告办理网签合同及办理产权证。公司本着处理问题的态度来解决这个房子网签问题,双方口头约定于2022年元旦处理好。后来由于疫情等种种原因,直到2022年4、5月份房屋才可以网签给原告,而原告以委托律师起诉为由拒绝配合办理。对于房屋单价、面积、金额、房号及付款时间、交房时间没有任何异议。当时房屋成交价格是低于市场价格的,被告也告知原告房屋一时无法办理网签手续。所以才以低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按照常规来说,从买房到办证周期也是两年半到三年时间,虽然是现房交易也是低于市场价的,被告也及时交房了。被告不存在隐瞒房屋不能网签的事实真相,在交易时已明确告知原告,被告也多次催促原告办理合同网签。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无合同协议约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协议,原告向被告履行了款项支付义务,被告也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且原告已装修入住多年,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交付义务。关于网签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等事项,前期原、被告双方未有明确的约定,后期双方也未形成补充协议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尚需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应视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是原告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正当理由。故原告请求撤销其与被告间买卖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认为,本案争议之所以发生,主要是因为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已经网签在他人名下。按照相关规定,网签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是不能再次出售的。购买网签在他人名下的房屋,存在很大风险。买受人即使支付了全款,在房屋网签在自己名下之前,如房屋存在纠纷,买受人对于房屋就不享有相关优先权利,房屋很有可能被法院执行。在本案中,开发商需要将该网签注销,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现售买卖合同后,才能将房屋网签在本案买受人名下。开发商出售网签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明显存在违规之处。但本案买受人主张开发商存在欺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其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明显依据不足。本案中房屋已经交付给买受人,开庭审理中房屋也具备了网签过户条件,开发商没有将房屋出售他人,欺诈不能成立。如买受人不想要房,可以督促开发商履行网签过户义务,只要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未能及时履行,买受人就可以主张解除买卖关系,同时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受人的诉讼策略方向错误,导致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诉讼是讲究策略和技巧的,同样的案件,主张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不同,是很有可能获得不同的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