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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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内铺设公共管道 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24:41 浏览:

1999年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李某购买房地产公司的住房一套,房价为184万元。房地产公司应当在2001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双方未就该房屋内的管道铺设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房屋交付前房地产公司向李某发出书面通知,称李某的房屋中有暖气管道通过,故在装修时进行了局部处理,局部吊顶较低,但不会影响居室的使用和美观。李某致函房地产公司表示本户内不得有任何非本户管道通过,如公司已经进行公共通过管道安装,请立即予以拆除。房地产公司按约向李某交付了房屋,房屋内有管道通过,房内局部进行了金属扣顶吊顶。

2002年3月李某曾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拆除涉诉房屋内的管道,因该管道系多家业主共用,拆除该管道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李某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9万元;如不能认定房地产公司违约,要求房地产公司对饮房屋中添设管道致使房屋价值贬损的部分进行补偿。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涉诉房屋内铺设管道是否影响房屋价格进行评估,该中心建议铺设管道房屋价格应在原房屋价格基础上贬值2%。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在签订合同的工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中铺设公共管道的事实,以致给李某造成了房屋贬值的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因房地产公司未告知事实而导致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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