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经济适用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经济适用房

单位分配给职工的公房能否收回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48:04 浏览:

北京机械公司享有海淀区某小区15号楼的所有权,于2003年取得房屋产权证。1998年北京机械公司职工杨某与单位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派遣杨某以访问学者的身份赴加拿大留学12个月。留学期满后回单位工作至少两年,因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年限的,应征得单位同意。1999年1月,北京机械公司将某小区15号楼602号单位公房分配给杨某。杨某签署了单位公房分配协议书,并交纳了购房款3万元。1999年6月杨某滞留国外不归,2000年北京机械公司按照单位规定将其除名,但公房一直没有收回,任由杨某父母居住使用。2004年,金源公司取得了某小区15号楼的房屋拆迁许可证。2005年金源公司与杨某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拆迁人为金源公司,被拆迁人为杨某。

2006年北京机械公司以杨某和金源公司作为被告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二被告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被告金源公司答辩称,我方依法拆迁,没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辩称单位已经将房屋出售给自己,并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因此其有权与金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依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为原告北京机械公司,虽然该房屋已经分配给杨某,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杨某违反与单位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根据北京机械公司提供的单位规章杨某已经不符合分配公房的条件。金源公司在没有取得北京机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即与杨某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侵犯了原告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协议无效。判决金源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本网站文章系黄争荣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建立链接 http://www.fdme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