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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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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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 卖房人请求买房人腾房被驳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44:33 浏览:

2004年金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金某购买位于天通苑的经济适用房一套,总价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某的亲戚彭某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取得经济适用房,自经济适用房交付使用后一直在该房屋居住。《房屋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等均有彭某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金某。

2009年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彭某将占有的经济适用房腾空并交还给金某。

彭某答辩称,该经济适用房系我们实际出资购买,只是借用了金某的名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应归我所有。我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尽管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金某是所有权人,但是购房款是我支付,所有手续也是我办理的,我是该经济适用房的实际产权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金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彭某即以金某名义实际付款,彭某是实际出资人,彭某以金某的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并居住使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金某要求彭某将经济适用房腾空后交还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金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金某,其享有该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但基于彭某向出卖人交付了全部的购房款,且一直在该经济适用房居住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故金某目前主张彭某为其腾房,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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