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房产继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房产继承

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11/8 11:38:21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擅长代理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产赠与、借名买房、分家析产、商业地产、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房屋、房屋征收等房产纠纷案件,现将部分案例改编整理点评后发布。

  北京房产律师认为,应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合理分配证明责任,对自书遗嘱真实性进行判断。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二女一子。张某与李某均已去世。张某曾立下自书遗嘱:802号房产,现我决定由大女儿、二女儿共同继承。这是我真实意愿的表达。庭审中两女儿向法院提交张某的视频,显示张某明确表示将其所有的802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儿子对母亲不闻不问。儿子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表示不申请对遗嘱进行笔迹鉴定。二女儿称有一天父亲让其带着父亲去一趟大女儿家,当着二人的面写了两份遗嘱,其与大女儿一人一份,还留有录像。

  儿子主张案涉遗嘱并非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性存疑。

  法院认为,持有自书遗嘱一方对该遗嘱的真实性应承担举证责任。如其证明该遗嘱无形式瑕疵,则已完成证明责任。对方若对遗嘱的真实性不认可,其应当提供反证。本案两女儿提交的案涉遗嘱文字内容清晰流畅,且无涂改痕迹,在形式上亦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没有证据显示张某在订立案涉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或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故应当认定案涉遗嘱无形式瑕疵。通过两女儿提交的视频证据能够直观显示张某将802号房屋留给两个女儿的意思表示。考虑到儿子未对遗嘱提出笔迹鉴定,也没有对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应认定遗嘱系张某所立,按此遗嘱继承。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点评,继承时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真实性无法自证,对遗嘱真实性的审查和认定是遗嘱继承案件的关键点。本案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自书遗嘱无形式瑕疵且有视频佐证的情况下,将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遗嘱无效一方。法院在举证、质证、认证的基础上,合理运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自书遗嘱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