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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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打印遗嘱被认定有效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11/7 14:43:17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擅长代理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商业地产、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产赠与、借名买房、分家析产、央产房、经济适用房、房屋征收等房产纠纷案件,现将部分案例改编整理点评后发布。

王某和杜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甲、一女王乙。王某和杜某均于2018年去世。庭审中,王乙提交落款日期为2013年5月25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内容为:王某和杜某在此立遗嘱,对遗嘱人夫妻所有全部财产,留给女儿王乙所有。该遗嘱落款遗嘱人处有王某、杜某的签字捺印,见证人处有三人签字捺印。三位见证人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乙提交的案涉遗嘱从形成方式上看应属打印遗嘱,虽形成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依照《民法典》时间效力之相关规定,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认定其效力。从该打印遗嘱形式要件来看,该遗嘱有三个见证人,与继承人及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遗嘱人及三个见证人均在遗嘱上签字,遗嘱落款处注有日期。王甲主张案涉遗嘱缺少签名日期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落款处确实仅注有一份日期,未满足遗嘱人和见证人均需注明日期的形式要求,但该问题并不必然导致遗嘱无效。王乙提交了反映遗嘱签订过程的录制视频,能够佐证遗嘱的形成过程。案涉遗嘱三个见证人一审中均出庭陈述了遗嘱订立过程、订立时间等,并就各方提问逐一接受质询,应认定王乙已完成对遗嘱真实性的相应举证责任。王甲虽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并未就遗嘱签名申请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或否定遗嘱真实性之其他证据。

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点评: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形式,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该案遗嘱形成于《民法典》施行前,但依照《民法典》溯及力的相关规定,因案涉遗产于《民法典》实施后未处分完毕,属于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定认定其效力的情况。在案涉遗嘱落款日期不完整的情况下,法官结合现场视频、见证人出庭作证等补强证据,综合判断证据证明力,最终认定案涉打印遗嘱有效。判断遗嘱是否有效,要从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