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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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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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代书遗嘱有效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11/9 15:12:26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擅长代理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产赠与、借名买房、分家析产、商

业地产、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房屋、房屋征收等房产纠纷案件,现将部分案例改编整理点评后发布。

  郝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郝甲郝乙。现郝某与李某均已去世。

  郝乙向法院提交郝某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继承该套房屋。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郝某X房屋在我死后由郝乙独自继承。立遗嘱时间:X年X月X日。本遗嘱一式3份(原件一份,复印件2份)由立遗嘱人、继承人、见证人各一份。遗嘱末尾有立遗嘱人、代书人及见证人签字。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郝乙提交丰台某干休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内容为:郝某系我所离休老干部,患有帕金森病,行动不便,双手因病抖动已无法正常书写,……本着为老干部服务的宗旨,经所里安排,郝某本人同意,于X年X月X日在其家中做代书遗嘱……”郝甲对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并质疑郝某在订立遗嘱时是否有行为能力。郝乙提交郝某医院XXX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一份,载明:“……目前患者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另提交郝某的病历手册,记载XXX“神清、语利”。庭审中,上述遗嘱中的代书人及两个见证人均到庭陈述并接受质证,表示上述遗嘱系郝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从案涉遗嘱形式上来看,有两个见证人在场,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各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第二,被继承人郝某虽然患有多种疾病,但相关诊断证明书记录其意识清楚,语言表达和记忆力尚清晰。遗嘱代书人、见证人均陈述在订立遗嘱时郝某神志清楚,精神正常,具有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能力,故应认定被继承人郝某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且干休所的证明也可以佐证遗嘱系郝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本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虽对代书遗嘱的订立细节陈述略有出入,但在遗嘱由谁叙述、由谁代书、由谁见证、是否为郝某本人签字等遗嘱订立过程的陈述完整,且能互相印证。故此,郝乙已经完成其对于案涉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责任。该份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为合法有效的遗嘱,法院判决遗产房屋按照遗嘱由郝乙继承。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点评,立遗嘱人具有行为能力系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本案持有遗嘱方提交的诊断证明与遗嘱订立时间相近,明确记载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表达清晰。结合干休所的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当庭陈述,对立遗嘱人行为能力的认定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通过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认定遗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