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代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成功调解。
明某与赵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明甲、明乙、明丙、明丁。被继承人明某于1993年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登记在赵某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一区的房屋,系在明某去世后通过单位房改出售取得。明甲认为房屋属于赵某与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明某去世后对其名下的房产份额应当依法进行分割。明丙与明丁则认为房屋属于赵某个人财产,与明某没有关系,赵某对于房屋享有处分权。因明丙和明丁多次威逼赵某分家析产,赵某不堪其扰,准备召集全家分家析产。明甲为了让明丙和明丁的企图落空,替母分忧,找到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咨询,希望继承分割父亲房产份额,对明丙和明丁形成制约。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经分析认为,本案中赵某按房改政策购买住房时享受了已死亡配偶的47年工龄优惠,并且在明某去世后并未进行遗产继承分割,购房款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两套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应当先分割出属于赵某的二分之一的份额,再对于两套房屋中属于明某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赵某对于房屋享有十分之六的份额。
后黄律师代理明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法定继承分割。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
被继承人明某所享有的赵某名下位于小黄庄一区房屋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赵某、明甲、明乙、明丙、明丁继承所有,其中赵某占有上述房屋十分之六的产权份额,明甲、明乙、明丙、明丁各占上述房屋十分之一产权份额。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房改房”带有一定的政策属性,其出售和价格的计算均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房屋价格不是单纯的市场价格,而是考虑包括夫妻双方的工龄、职级等因素后确定的,相对于市场价有很大优惠。单位在售房时照顾了已去世配偶的权益,承认他们对社会、对家庭所做出的贡献。购房人所利用的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中包含了已死亡一方的财产权益,尽管该财产权益其生前并未能实际取得,但由于这种权益是其生前应享受和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也应视为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