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将房屋出售给外孙 子女主张购房款获支持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7/6/27 16:11:07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继承纠纷成功案例,老人将房屋出售给外孙,子女要求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获法院支持。
杨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杨甲、长女杨乙、次女杨丙。陈某系杨丙之女。赵某于2000年去世,杨某于2015年去世。位于开阳里的房屋原系杨某于2005年向他人购买取得,2014年杨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开阳里房屋出售给陈某,房屋成交价格为50万元。后房屋已经过户到陈某名下,陈某未向杨某支付购房款。杨某生前于2010年曾立过见证遗嘱,表示将房屋遗赠给陈某。
2016年杨甲、杨乙得知父亲名下房屋过户到了陈某名下,找到黄争荣律师咨询,黄争荣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杨某系在赵某去世后,因自己承租的公房拆迁而取得拆迁补偿款,2005年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取得房屋,因此房屋没有赵某的份额,属于杨某的个人财产,其有权处分。杨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属有效。虽然杨某生前曾立有见证遗嘱,但是其与陈某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表明其推翻了之前的遗嘱。如果杨甲、杨乙因房屋交易价格过低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并且法院有可能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那样对杨甲、杨乙反而不利。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杨甲、杨乙可以要求陈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然后通过法定继承取得自己应得的份额。
杨甲、杨乙同意黄律师提出的方案。
黄争荣律师代理杨甲、杨乙以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50万元购房款。法院依法追加杨丙为本案原告。
被告陈某辩称,2010年在杨某的主动要求下,杨丙委托律师起草遗嘱,由朋友宋某和保姆作为见证人签字,遗嘱中明确开阳里房屋过户给外孙陈某。至于采用买卖的方式过户是因为考虑到降低税费,涉案房屋购买已经满五年,且为唯一住房,通过买卖的方式能够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契税为1.5%;如果采用赠与方式过户,则需要缴纳契税和公证费,约为房屋评估价的3%和2%,两者费用相差很大。杨某是将房屋赠与陈某,根本就没有要购房款的打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虽主张杨某通过赠与的方式将涉案房屋予以处分,但是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以及相应的形式要件。被告提交的遗嘱等证据的真实性尚未确定,即使是真实的,杨某作出遗嘱的时间远早于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而杨某最终选择采取买卖方式将房屋过户给被告,且明确约定了50万元的购房款,故原告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杨某的合同权利义务,因杨某的遗产份额尚未进行析产继承,故本案所涉购房款应当归三原告共同所有。本次诉讼结束后,如三原告对各自应得的购房款数额有争议,可以自行协商或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给付原告购房款五十万元。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本案属于子女当中有人先下手为强的典型案例,在有人趁老人还健在时先下手将老人的房产通过各种方式处分的情况下,其他子女一般比较被动,很难继承取得老人的遗产。应当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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