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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7:35:56 浏览:

2004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广场工程建设合同书》,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广场工程,面积140万平米,投资总额2800万元。工期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承包人某建筑公司不得对工程进行转包。为了加快工程进度,2004年3月4日某建筑公司与挂靠在其名下的包工头李某、陈某签订施工合同,将工程全部肢解分包给李某、陈某实际施工。后李某、陈某进场施工,并完成了广场的部分施工工程。2004年8月因城市规划调整,某房地产公司决定停建该项工程。2004年9月某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对工程停工损失及工程价款调整问题进行验收决算,并达成协议,某房地产公司还应向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00万元。2004年10月某建筑公司与李某、陈某进行工程结算,扣除相关管理费,建筑公司还应向李某支付工程款500万元,向陈某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2005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建筑公司同意支付工程款。某房地产公司认为建筑公司属于违法分包工程,居住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工程分包给李某、陈某施工,李某、陈某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违反了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就广场工程所签订的《广场工程建设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建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将工程进行肢解分包,分别分包给李某、陈某实际施工,实质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转包,属于非法转包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李某与建筑公司就已经完工的工程进行了结算,建筑公司在庭审中也表示愿意支付该笔工程款,则建筑公司应予以支付。由于房地产公司是工程的实际受益人,且对工程通过了验收决算,房地产公司应当在欠付建筑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存在很多名为挂靠实为转包的行为,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条件的企业,挂靠在有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或是承包人的名下,并以被挂靠企业或承包人的名义实际承揽工程或进行施工。实际上被挂靠企业只收取管理费,并不进行实际施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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