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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7:36:21 浏览: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2008)民---他字第4号复函作出答复,具体意见为:“财政部门对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财政投资评审的行为,即财政投资的评定审核是国家对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赋予财政部门对国家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财政投资评审是对建设单位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如果一方不按照约定履行建设施工合同,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决争议。

如果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即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审核出现纠纷,法院将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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