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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7:35:26 浏览:

2004年京北度假村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约定由城北建筑公司承包度假村的空调、水、电以及消防工程,双方约定:1、承包范围:空调安装、水、电以及消防工程;2、质量要求:优良;3、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支付。2004年5月城北建筑公司将部分水暖电安装作业、焊接作业等劳务作业分包给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某建筑公司,并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劳务范围是:管道疏通、水暖电安装作业、焊接作业;劳务报酬为30万元,城北建筑公司承建工程的主体及专业部分。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度假村向城北建筑公司支付了80万元的工程款。由于度假村资金紧张,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城北建筑公司于2004年9月停止工程的施工建设,将所承建的工程移交给度假村使用。

2005年2月某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城北建筑公司支付劳务报酬,京北度假村承担连带责任。城北建筑公司辩称某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等级的劳务资质,不应超越其资质等级对外承接劳务作业,与其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其收费不应按照相应等级的劳务资质取费,不同意按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务报酬。度假村辩称城北公司以劳务分包名义将工程进行肢解转包,属于非法转包应属无效,且安装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未经度假村同意,不同意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具有劳务分包法定资质,城北建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某建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后由于度假村未能按期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城北建筑公司为劳务分包合同的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某建筑公司已经完工工程的报酬。城北建筑公司辩称某建筑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京北度假村是工程的实际受益者,且由于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应以其与城北建筑公司之间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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