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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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还贷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54:45 浏览:

原告江某与被告毛某于2002年12月结婚,2006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2000年4月江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22万多元,其中贷款15万多元,期限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的近四年期间,他们共偿还5.3万元的按揭款,这笔偿还的按揭款归夫妻共有双方没有异议,但由于房子增值,增值部分应不应当分割引发争议。

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上述房产目前的评估价值为53.1万余元,根据计算,他们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为7万多元。对此毛某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她有权分割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毛某的请求,判决江某支付按揭款2.65万元及房产增值补偿款3.5万余元。

法官解释,根据目前的法律,离婚财产分割中,房产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认定。此案讼争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偿还的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有失公允。所以另一方有权得到补偿。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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