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离婚时能否分割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次年生有一女,2002年原、被告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2006年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就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能否分割发生争议。
原告刘某主张房产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仅是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未成年,不可能出资购房,也不可能独自管理使用房屋,原、被告才是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房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被告认为女儿虽然未成年,但是其可以依法接受赠与财产,既然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就表示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了,房产的产权人应当就是女儿,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时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应视为双方将房产赠与给女儿,并且房屋产权实际也是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儿已经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房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虽然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其有权利接受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后就属于女儿的财产了,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能处分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