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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变更公房承租人 检察院抗诉高院提审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8:00:43 浏览:

李某与赵某系母子关系。位于北京市宣武区某胡同的北房两间由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行使公房管理职责。1985年该公房承租人为赵某,1989年变更承租人为李某。赵某一直在该公房内居住至今。2009年李某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一家三口将上述公房腾空交李某使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某腾房。

2009年赵某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认为李某伪造了赵某的承租人变更申请,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未进行调查并且未经赵某同意而变更李某为承租人,要求确认李某与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2009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的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的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应当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因此赵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赵某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该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由法院民事审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起诉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对该案依法进行审理。2009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本案涉诉房屋系直管公房,当时房管所与赵某于1985年签订房屋租赁契约,1989年10月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李某。现赵某主张李某在1989年10月伪造了变更承租人的申请,但房管所未经审查而将该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李某,因此要求确认李某与房管所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本案的争议涉及到第三人房管职权的性质,该案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后赵某以宣武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宣武区人民政府撤销作出的变更行为。宣武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变更公房承租人行为发生在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行政案件,因此法院不能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裁定驳回了赵某的起诉。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相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后赵某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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