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能上市交易吗
公有住房包括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国家作为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房管部门对公房进行管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租赁关系。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来源于公房租赁合同,其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契约关系,承租人享有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享有支付租金的请求权,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是一种债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应当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居住使用权属于物权,因此公房居住使用权不是物权。
公房住房使用权主要存在三种形式:第一、低保福利住房;第二、单位福利分房;第三、因房屋拆迁取得公房使用权。为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速改进居住条件,很多城市对公房使用权交易进行了试点改革。
公房使用权交易的形式主要有四种:第一、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第二、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第三、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第四、公房转租。
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权的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到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下发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明确提出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进行交易,突破了公有住房使用权不能有偿转让的束缚,但该通知也明确试点期限为一年,到2003年12月31日结束。虽然目前北京市并没有命令废止这一文件,但是鉴于文件规定的生效期限已到,该文件应当不在具有法律效力。北京市也没有再发布其他有关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文件,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能否交易政策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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