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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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代理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5/11 15:24:03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代理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胜诉。

  2007年1月周某与小红门房地产公司签订《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对小红门乡南小店X号进行腾退,被腾退人为周某,安置房屋地址为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新村X号房屋和诉争的X号房屋。2007年4月19日,周某与展望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将X号房屋以2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展望公司。2007年6月2日,展望公司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展望公司将X号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赵某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向展望公司支付全款30万元,后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向原告签发了X号房屋的房屋分配证,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向原告交付了X号房屋及该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赵某办理了入住手续。现在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但周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周某已经从展望公司收取了全部购房款,只要周某配合签字,就可以将X号房屋产权办至赵某名下。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确定承办方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鸿博家园六区X号的房屋(合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新村鸿博小区X号,以下简称X号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二被告未作答辩。原告申请法院追加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小红门房地产公司述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是针对二被告的,与小红门房地产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原告所述的2007年1月18日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与周某签订腾退安置协议书的情况属实,小红门房地产公司按照政策对周某进行了腾退,实际腾退人口三人,分别为户主周某、之妻张某、之女周某,原告不是本次拆迁安置的实际腾退人口。小红门房地产公司收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安置协议书中记载的实际腾退人口中包括了原告,但这是经过更改后添加上原告名字的,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不认可该协议书。对于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就X号房屋进行交易的过程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不了解,也没有参与,故不发表意见。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及效力问题与小红门房地产公司无关,X号房屋按照政策规定属于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交易过程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任何义务。根据相关政策,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只能为签订安置协议书的被腾退人办理所有权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提交小红门房地产公司(甲方)与周某(乙方)于2007年1月18日签订的《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协议约定甲方对乙方位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小店X号院的房屋进行腾退安置,实际腾退人口为三人,分别是户主周某、之妻张某、之女周某、原告;安置房屋两套,分别为X号房屋(面积57.58平方米)和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新村X号房屋(以下简称X号房屋,面积94.42平米)。

  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不认可《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的实际腾退人口中添加了原告的姓名,并称其公司持有的该协议原件中并未添加原告姓名,但小红门房地产公司未提交协议原件对此予以证明。

  原告提交(2014)朝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其中法院查明,2007年4月19日,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周某将X号房屋出售给展望公司,售价285000元。该案件系周某的配偶张某将本案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展望公司将X号房屋腾空返还给张某而提起的诉讼。后我院作出判决,认定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提交其与展望公司于2007年6月2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展望公司将X号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原告应于签订合同当天支付全款。原告提交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显示原告于2007年6月2日向李燕萍转账支付295000元。原告另提交展望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打印件,显示李燕萍为展望公司股东,并任公司监事。关于买卖合同约定的30万元购房款中另外5000元的支付方式,原告表示系于签订合同当天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展望公司。

  原告提交加盖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公章的《房屋分配证》,其中户主姓名记载为原告,拟证明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同意由原告取得X号房屋。原告另提交加盖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公章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北京莱德红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签署的《鸿博家园六区业主临时公约》,拟证明小红门房地产公司认可原告为X号房屋的业主,并向原告交付了该房屋。原告提交装修管理费收据一张,拟证明其对X号房屋进行了装修。

  原告另表示X号房屋所在楼的楼号现变更为7号楼,小区名称现为鸿博家园,并提交朝阳区鸿博家园六区等X幢房屋所有权证书,拟证明X号房屋现已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对于X号房屋现已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一节表示认可,并确认该房屋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六区X号,但称其公司只能为腾退安置的被腾退人办理房屋所有权手续。

  法院认为,原告与展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原告要求展望公司为其办理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周某与原告分别就X号房屋与展望公司达成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名下,且房屋产权目前登记在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名下,尚未办理分户产权证,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亦表示只能为被腾退人办理分户产权证,故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应按照合同履行顺序分别办理。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判决:

  一、第三人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协助被告周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六区X号的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周某名下;

  二、被告周某于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六区X号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当日,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协助被告北京市展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北京市展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

  三、被告北京市展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北京市朝阳区鸿博家园六区X号房屋过户至其公司名下当日,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协助原告,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买卖房屋一定要委托正规中介公司办理,防止出现房屋买卖还没有完成,中介公司联系不上的情况出现。另外发生纠纷后要及时委托律师处理,尽快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为拆迁安置房屋连环买卖纠纷,可以将买卖各方均作为被告起诉,法院将判决各方连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醒的是,强制执行程序中每一次过户都需要缴纳税费,都将由最终的买方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