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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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5/9 16:16:38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代理二手房买卖纠纷胜诉。张某因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委托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代理,黄争荣律师团队经过认真细致的分析和准备,最终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律师费也获得支持。

  2019年12月高某(卖方、甲方)与玉某(买方、乙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某分钟寺某房屋成交价为190万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购房定金70万元,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于过户完毕之日同时乙方将购房款余款12万元一次性支付甲方。2020年12月4日高某与玉某签订补充协议,内容是:1、高某同意玉某将房屋转售给第三方;2、高某同意将2020年12月与张某所签购房协议的款项打入玉某账户;3、高某与玉某原协议仍有效,且无一房二卖问题,价格仍为190万元;4、玉某于2020年12月付给高某十万元,选房前付给高某五十万元,押金三十万元,过户时付清。

  2020年12月高某(出卖人、甲方)与玉某(授权担保人)、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65万元,双方协商此房款中包括装饰装修,甲方承诺乙方有权自行选择任一款项数据或额度合理网签及纳税。乙方采取全款方式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3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之外或含定金的所有成交总价款。(1)第一次乙方在2020年12月8日之前签署主本买卖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该房屋首付款人民币62万元资金通过自行交接支付:含之前支付的定金贰万元。甲乙双方签署《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之后甲乙双方按照南苑村开发进度逐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与本交易房屋独立存在的产权手续,均由乙方进行保管。房产证实际下发时间依据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约定日期为准,甲方不得恶意推迟办理期限,涉及开发商办理房本迟延的补偿归乙方所有,恶意推延超30日的按根本违约处理。甲方自愿同意乙方将第一笔首付款62万元支付给担保人玉某。(2)第二次乙方在领钥匙办理入住当日向担保人支付该房屋首付款70万元,资金通过自行交接支付,甲方自愿同意乙方将第二笔首付款支付70万元支付给担保人玉某。(3)第三次于该房屋产权证下发后办理产权过户转移当日,在建委收回房本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余款33万元(甲方自愿同意乙方将第三笔尾款33万元支付给担保人玉某)。甲方承诺在房屋产权单位实际办理时,实际接到通知30日内必须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手续,下发房屋产权证后,甲方实际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30日内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逾期交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本合同第四条及第五条交付房屋的,按每日总房款的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后因高某拒绝配合办理交付房屋手续,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1、判决高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某房屋交付给张某;2、判决高某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判决高某赔偿律师费2万元;4判决玉某对第2、3项承担连带责任;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辩称,高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中间人玉某和张某串通使得案涉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成交,房屋买卖合同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己只收到了30万元,绝大部分款项没有到位。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高某与玉某签订《买卖合同》、补充协议,高某与玉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高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系玉某与张某串通、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情形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甲乙双方在开发商物业处领取钥匙当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高某已经收取房屋,应当将房屋交付张某。关于张某主张的违约金,高某主张张某未支付全部房款,故其未交付房屋不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张某在领钥匙办理入住当日应当支付玉某房款70万元,张某已经于2022年7月和8月支付高某20万元,亦同意在收房时支付高某相应房款,故高某在此情况下于2022年收取房屋却不向张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高某应当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高某提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本院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张某的实际损失及其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高某应支付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为:以已付款8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1月起计算违约金的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张某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提起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2万元,应当由违约方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一、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交付房屋;

  二、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逾期交房违约金,以82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2年11月计算至实际交付房屋给张某之日止;

  三、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律师费2万元;

  四、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购房款50万元;

  五、玉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某购房款27万元;

  六、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认真分析合同条款,使己方诉讼请求有充分依据。在庭审过程中,针对对方的主张进行反驳,让法官认为其主张没有依据,从而支持我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