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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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律师代理绿化隔离带回迁房屋买卖案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8/4/20 11:14:03 浏览:

 

周某2007年1月18日与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协议书》,约定小红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需要对腾退范围内朝阳区小红门乡南小店38号居住的房屋进行腾退安置。安置房屋地址为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新村2号楼房屋一套,面积57.58平方米。2007年419日周某与北京市展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将安置房屋出售给展望公司售价285000元。2007年6月2日展望公司与赵某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展望公司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建筑面积57.58平方米房屋出售总价为叁拾万元整,赵某购买此处房屋,并于2007年6月2日支付全款叁拾万元。赵某于合同签订当日向展望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叁拾万元。后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腾退拆迁安置办公室向赵某签发了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新村2号楼房屋《房屋分配证》,小红门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赵某交付了该房屋以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后周某反悔,认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无权出售涉案房屋,拒绝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某与周某协商,赵某同意另行支付周某三十万元,但周某提出要六十万元,双方未能协商解决。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接待了赵某咨询,认为根据北京市的政策规定,绿化隔离带拆迁安置房屋是可以上市交易的,周某已将房屋出售给展望公司赵某展望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周某也已经从展望公司处领取了全部房款,两份买卖合同均合同有效,且现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条件,周某及展望公司应当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涉案房屋登记在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名下,应当追加其为第三人,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黄律师代理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与展望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赵某要求展望公司为其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周某与赵某分别就涉案房屋与展望公司达成买卖合同,房屋产权现登记在小红门房地产公司名下,且尚未办理分户产权证,故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应按照合同履行顺序分别办理。

判决如下:

1、第三人小红门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协助被告周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周某名下;

2、被告周某于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当日,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协助被告展望公司,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展望公司名下;

3、被告展望公司于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公司名下当日,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协助原告赵某,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赵某名下。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房屋买卖连环单往往存在较大风险,在交易时必须注意风险防范,等出了问题再找律师,一方面是解决事情的难度更大,另一方面是成本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