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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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不卖房 黄律师代理买方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8/4/18 11:46:29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代理买方胜诉

 韩某吴某通过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吴某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房屋出售给韩某,房屋总价款为4725000元;韩某2016年7月30日将定金8万元支付给吴某;于过户前三个工作日将第一笔首付款3230000元以理房通托管的方式支付给吴某韩某向银行贷款1400000元,由贷款机构按其规定将该部分房款直接支付给吴某。双方应于网签完毕且评估报告下发后3-5个工作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在批贷后3个工作日内预约缴税过户;双方同意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60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应当在过户后三个工作日内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物业交割保证金为15000元,在双方办理物业交割当日自行支付。

合同签订后韩某按照约定向吴某支付了定金80000元,2016年10月11日韩某通过购房资格审核,链家工作人员于2011年10月11日通知买卖双方于10月12日办理网签,吴某拒绝办理网签并要求10月13日见面沟通,10月13日吴某明确提出要求韩某将购房款增加到550万元,否则不卖了。链家于10月14日向吴某发送催告函,通知吴某10月16日前配合办理交易房屋的网签手续,但是吴某却仍然拒绝办理,并扬言如果韩某不同意加钱其将转移房产,韩某可以去打官司。

韩某就该案向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咨询,黄律师认为吴某拒绝按照链家通知的时间办理网签手续,并明确表示将不按照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将转移交易房产,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吴某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尚未办理网签,为了防止吴某转移房屋,必须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韩某委托后,黄律师按照拟定的方案办理了诉前财产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及交付房屋,并按照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违约金。

吴某辩称并反诉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无效2、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7年1月25日解除;3、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92.9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成交价款等交易环节均经各方同意并确认,并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合同经过约定的160日履行期限,其通过向原告送达书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书》的方式已经解除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各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而合同经过履行期限并不在列,故被告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其发送书面解除通知的行为不造成解除合同的后果。现原告当庭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买卖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应当继续履行,原告需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关于双方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该价格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且不低于涉案房屋所在地段市场指导价,原告及第三人主张该价格约定符合存量房交易市场一般交易习惯,符合常理,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交易的计税金额问题应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予以核定,并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被告要求确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第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款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是否存在少交税金的问题被告可至相关部门处理。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买卖合同中并无办理网签手续时间的具体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擅自提高房屋价格一节,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在对涉案房屋网签价格发生争议后进行协商,该过程中被告的调解意见不宜认定为被告有擅自提高房屋价格的违约行为,现双方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根本违约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由于合同中对于办理网签时间的约定不明是导致各方未能继续履行合同的根本原因,故被告要求原告赔付延期支付首付款之违约金的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原告(反诉被告)韩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吴某支付剩余购房款四百六十四万五千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吴某于收到本判决第一项全部剩余购房款当日协助原告(反诉被告)韩红娜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过户手续,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原告(反诉被告)名下;

三、被告(反诉原告)吴某于收到本判决书第一项全部剩余购房款当日将位于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反诉被告)韩某。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吴某全部反诉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在判决生效后又代理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过户,帮助当事人成功避税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