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二手房买卖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二手房买卖

卖方一房二卖 买方成功过户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8/2/5 17:21:45 浏览:

 

 张先生与商城于2006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商城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张先生,房屋总价款为45元。合同签订当日张先生向商城支付了45万元购房款,商城向张先生交付了房屋。张先生一家一直在房屋处居住,占有使用房屋,缴纳物业费和供暖费。但商城一直未能将房屋过户到张先生名下,2012年商城出具承诺书,表明因开发商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承诺在其与开发商的诉讼完毕后为张先生办理房产证。2017年张先生得知朱某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于是委托黄争荣律师代理该案。
    黄争荣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经研究认为本案中开发商与聂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聂某与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朱某支付了对价,现朱某已经取得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张先生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由朱某代商城持有,因此张先生主张由商城、朱某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存在较大风险。如果张先生不主张过户,那么就只能主张商城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房屋的差价损失。但商城目前的状况是已经资不抵债,即使法院能够判决商城赔偿满意的差价损失,恐怕最终也无法执行,张先生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黄争荣律师权衡利弊,建议张先生将商城与朱某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毕竟朱某在购买房屋时并没有看房,也没有收房,其明显存在恶意。另外在开庭过程中很有可能取得房屋系聂某、朱某代商城代持的证据。经开庭审理,商城承认当时聂某系代商城持有房屋,但声称聂某将房屋过户到朱某名下,商城不知情与商城无关,不承认朱某代商城持有房屋。经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朱某当时系商城法人之子,朱某职务为商城经理,商城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系朱某代为办理。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主持调解,朱某迫于压力最终同意由张先生支付其
35万元,其配合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出具调解书:一、朱某和商城于
2018112日前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张先生于取得上述房屋产权证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朱某三十五万元;三、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张先生负担4600元,由朱某负担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