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二手房买卖网签合同有效案
沈先生和安女士是邻居。2009年2月安女士想买房给儿子结婚,于是和沈先生商定好购买他位于和平里的一套面积为56平方米的二手房,价钱为39.9万余元。按照北京市建委《关于全面推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2009年3月16日,沈先生和安女士的儿子一起到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申请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第二天房管部门将相关信息进行了网上登记后,要求双方签字确认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完成后,安女士支付了税费11366.70元及契税3999元。
后沈先生将房屋的钥匙、电卡及供暖协议等交给了安女士。安女士一家则忙着准备装修房子。然而到了4月份,看到日渐上涨的房价,沈先生觉得自己这么便宜就卖了房太吃亏,于是要求与安女士重新协商房屋买卖价格,但安女士没有同意。 由于安女士拒绝注销网签,沈先生诉到法院,要求安女士协助办理注销手续。
沈先生认为,网签本身不具备合同的法律效力,房屋买卖没有依法生效。
安女士则称,双方关于涉案房屋的买卖已达成一致意见并经网上签约和在信息表上签字的形式确认。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该案查明的事实,在网签填写的申请表和信息表中,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买卖双方、买卖标的、价款、价款支付方式等均已由沈先生与安女士进行了确认。法院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已经成立。沈先生要求安女士履行注销网签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网签合同也是合同存在的形式,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事实上也开始履行合同,故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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