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隔离带拆迁行政诉讼案例
成某是朝阳区小红门乡牌坊村某房屋的所有权人。朝阳区小红门乡政府2008年11月作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关于对被腾退户成某补偿安置通知》,责令成某于接到该通知3日内到腾退办公地点,依照腾退办法签订腾退安置协议及相关手续,并将房屋腾空交腾退办公室拆除。成某在接到通知后未能与拆迁单位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朝阳区政府根据小红门乡政府的申请于2009年3月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腾退决定书》。
成某认为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书的行政行为系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无法律依据,侵犯了其及家人的合法权益。成某对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腾退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本市绿化隔离地区建设的暂行办法》以及《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绿化隔离地区建设腾退安置办法》进行绿化隔离地区安置建设,绿化隔离带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成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对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根据该规定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腾退决定是对公民的财产权利产生影响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院认为绿化隔离带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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