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细则
南苑棚户区改造是市政府2009年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重要实事之一,是丰台区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举措。为了实现改善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地区发展的目标,根据市、区政府制定的改造实施方案和房屋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南苑棚户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拆迁范围
东至中轴路,西至太平街南延路,南至警备路、向阳北路,北至小龙河、北马路、南苑西路。
二拆迁组织实施
南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由丰台区政府组织,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三拆迁安置对象
在拆迁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产权人或持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及有正式房屋产权的非住宅单位。
区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示后,通过办理房屋交换、赠与、析产、离婚和房屋租赁分户等手续,新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则上不予认定。
四拆迁安置原则
(一)政府主导、以人为本、保障优先、住有所居。
(二)依法拆迁、公开公正、统筹兼顾、合理补偿。
(三)房屋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五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认定
(一)公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按照被拆迁人与原产权单位订立的正式房屋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的1.33倍认定。
(二)私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私房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产权证或相关合法证明文件标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2、地面一层以外无合法证明文件的建筑物均不予认定。
(三)自建房的认定和补助标准按照《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的批复》(京政函【2001】109号)相关规定执行。
六拆迁安置方式
被拆迁人只能选择房屋安置或货币补偿的其中一种拆迁安置方式,不能同时选择两种安置方式。
本次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用房将进行公示,本着“先拆迁、先选房”的方式进行。
七房屋安置标准
(一)房屋安置补偿标准
1选择房屋安置的被拆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8500元每平方米获得补偿。
2对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另外按原房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格给予补偿。
(二)房屋安置面积标准
1被拆迁人应安置建筑面积按照被拆迁人原房建筑面积的1.7倍认定,即应安置建筑面积=原房建筑面积×1.7。
2被拆迁人可在应安置建筑面积内选择最相近建筑面积的户型作为安置房,选择两套(含)以上房屋安置的,不得大于应安置总建筑面积10平方米。
3安置房档次划分标准为:一档35-45平方米左右一居室;二档6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三档70平方米左右二居室;四档80平方米左右三居室。
(三)购买安置房计价原则
按政府相关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安置房屋,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5000元每平方米。
(四)安置房屋的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五)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除可以购买安置房屋外,还可以获得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奖励及补助。
八货币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3《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
4《关于批准北京房地产估价师和土地估价师协会<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技术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房屋总补偿价=房屋拆迁补偿价+各项拆迁奖励费和补助。
1、房屋拆迁补偿价=【(基准价格×K+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各项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其中:基准价格=拆迁区域标准房地产价格—标准重置价。
2、各项拆迁奖励费和补助见本细则第九条。
九奖励及补助
(一)奖励期限:奖励期限以政府主管部门公布的公告搬迁期限为准。
(二)凡在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给予5000元提前搬家奖励费。奖励期限届满后,取消提前搬家奖励费。
(三)凡在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按照认定的原房建筑面积给予1500元每平方米的工程配合奖励,奖励期限截止之日起每超过1日每平方米减少50元。
(四)周转补助费: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在周转期间,拆迁人按照被拆迁人实际安置房屋情况给予周转补助费,每套2000每月。周转期为:自腾退被拆迁房屋并办理交房手续之日起至被拆迁人收到办理入住通知之日止。周转补助费的发放方式为:在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后,根据安置房建设总体情况先一次性发放一定时间的周转补助费;在被拆迁人签订安置房屋预售合同时,根据选定具体安置房建设进度情况,再发放预计周转期间的补助费;不足部分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结清。
(五)在奖励期限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拆迁人,凡符合单套房屋安置标准的,可以上靠一档选择安置房;符合两套以上房屋安置标准的,可在应安置总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20平方米选择安置房。
(六)对于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自动放弃房屋安置面积的,按照实际放弃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2000元每平方米给予奖励。
(七)其他补助
1、搬迁补助费: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
2、空调移机费:每台400元。
3、电话移机费:每户235元,ADSL每个终端350元。
4、有限电视移机费:每户300元。
5、热水器移机费:每台300元。
(八)对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每户给予三万元一次性补助。
(九)被拆迁人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且标明的营业场所与被拆迁人房屋地点一致的,并能够提供纳税凭证的,根据经营面积给予被拆迁人1000元每平方米停产停业一次性综合补助费,在拆迁公示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不予补偿。
十、安置保障政策
(一)经过上述拆迁补偿后,仍然无法自行解决住房困难的家庭,且符合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标准,即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确定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但不能享受上靠一档选择安置房的奖励,并需按规定缴纳购房款。
(二)对经济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和规定的被拆迁人,本人提出申请,可采取产权共有的方式进行安置。选择产权共有的被拆迁人不得上靠档次选择安置房,且须在应安置标准范围内选择户型,同时仅限只有一套安置房的被拆迁人,具体条件和规定如下:
1、通过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审核条件的;
2、被拆迁人本次拆迁中取得的所有拆迁奖励费及补助全部用于支付购房款;
3、被拆迁人按照政府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交纳政府所有面积部分的租金;
4、被拆迁人有支付能力时,可提出申请一次性购买支付所有面积部分后办理产权证。
十一、其他规定
(一)非住宅单位的拆迁政策
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非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被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如下:
被拆迁非住宅房屋总补偿价=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各项拆迁补助
(二)违法建设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三)安置房的产权人为原产权人或承租人
原则上不得变更姓名。原产权人或承租人去世的,依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公证的家庭析产、继承、遗嘱等公证书确定安置房屋产权人。
(四)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有多处房屋(含自有私房和承租公房、承租标准租私房)的,按照《关于修改并重新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各处房屋应当合并计算拆迁安置面积或货币补偿款。
(五)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合并计算拆迁安置面积。
(六)被拆迁人为共有产权人的,按一个产权户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选择房屋安置方式的,安置房的产权继续共有。如改变原有分割份额的,需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南苑棚户区改造指挥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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