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苑拆迁法律纠纷详解
南苑镇作为百年老镇,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经济发展落后,民生问题比较突出。近年来市、区两级政府将南苑棚户区改造工作列入2009年北京市政府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拟办的57件重要实事之一。计划投入巨资改造南苑棚户区,最终达到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消除安全隐患、通告生活质量、实现宜居的目标。本次改造作为北京市棚户区改造的试点之一,区别于以往房地产开发为主导的危旧房改造模式,由丰台区政府组织,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近来很多当事人向本律师咨询关于南苑拆迁的法律问题,最常见的是被拆迁房屋属于父母留下的遗产,拆迁人与仅与部分继承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引发的纠纷。
作为父母遗产的房屋应当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作为遗产房屋的所有权就发生法定转移,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拆迁人就遗产房屋应当与全体继承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未经全体继承人同意而擅自与部分继承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部分继承人属于无权处分,在其他继承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拆迁人将遗产房屋进行拆除的行为侵犯了其他继承人对遗产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未参与签订协议的继承人对拆迁人与部分继承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追认,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有效。在这种情况下遗产房屋转化为拆迁补偿款或是拆迁安置房屋,应属于全体继承人共有,其他继承人可以依法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或是拆迁安置房屋。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部分继承人无权独占拆迁补偿款或是拆迁安置房屋。
因此在南苑拆迁中未作为被拆迁人参与签订协议的继承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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