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成功案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买方无购房资格 法院判卖方返还定金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4/26 16:29:10 浏览:

王某诉至法院称:2013年3月5日,我与田某及中介分别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田某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将购房款存入指定的监管账户,也未履行购房所应办理的相关手续。后经我多次催促,田某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2013年9月我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田某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但其拒绝签收。而中介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及欺诈行为,其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要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与田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我与田某、中介签订的《补充协议》;田某、中介向我支付违约金890000元。

田某辩称:王某所述三方签订合同情况属实。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王某和中介对此没有异议,同意与我签订相关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默认我在签约时具有购房资格。我、中介向王某说明,我需将我所有的两套房屋中一套出售后,才能获得购房资格。而且,我与中介在签约现场经计算后向王某告知,由于我在出售房屋后才能获得购房资格,此行为可能对房屋产权交割时间产生影响,对此其未提出异议。根据《买卖定金协议书》的约定,中介协助我进行购房资审核,如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各方免责且协议自动终止。同时王某应在资格审核结果出具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我定金。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我的购房资格审核结果就出来了,王某对此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应视为其认可我没有购房资格,同意我出售另一套房屋来换取购房资格。对于资金监管问题,因需要办理网签才能建立监管账户,而由于我不具购房资格无法办理网签,所以无法建立监管账户,我不存在违约行为。我的另一套房屋能否出售,是我履约的必备条件。2013年3月31日,北京市颁布关于“国五条”的实施细则,规定“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20%计征”。我要出售的房屋取得产权证不满五年,故属于上述计征的范围。上述规定颁布后,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处于观望态度,交易冷淡。我的房屋基于面积小、产权取得未满五年、不唯一等原因,在市场受到冷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情况是我不可预见的,属于情势变更。2013年9月12日,我与购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时将此情况告知王某,其也同意延期履行合同。但王某在起诉后,告知系我违约在先,并称其已与第三方达成5500000元成交的购房意向。我认为自己是合同的守约方,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在已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其行为损害了我的利益,要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介辩称:王某称我公司存在欺诈等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故我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一直积极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和瑕疵。现王某与田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因是王某不同意履行。对于王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如果其与田某自愿解除合同,我公司予以同意,并愿意协助双方。我公司不同意王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田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二人与中介签订的《补充协议》,虽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田某不具有购房资格,故上述合同的签订违反了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为解决购房资格问题,田某、中介通知王某以田某出售其另一套住房为条件以解决其购房资格问题,对此王某予以同意。但由于田某一直未能将其另一套住房出售,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田某亦未支付王某剩余购房款,致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因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系违反了北京市住房限购政策,故相关各方均应承担各自责任。根据三方所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的约定,如田某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各方免责且本协议自动终止,王某应退还田某定金。现王某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而其与田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之时,王某应退还田某定金100000元。王某以扣除定金100000元并要求田某、中介支付违约金89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解除王某与田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王某与田某、中介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田某定金十万元;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本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买房人无购房资格是否有权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而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双方对于买房人未能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各方免责且本协议自动终止,王某应退还田某定金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各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