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标的物灭失请求确权被驳
刁某在四季青有一处老宅基地房屋,由儿子李某及儿媳徐某管理,97年房屋拆迁时,四季青政府与刁某儿媳徐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重新分配了楼房,后由于儿子离婚,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确认徐某的拆迁协议无效。
刁某起诉称,其在四季青老营房曾有老宅基地房屋一处,因老房陈旧、排水困难,于1992年核准翻建。1997年7月老宅拆迁,刁某的儿媳徐某与四季青镇政府就此房屋签订了《北京市四季青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1998年徐某与其儿子李某离婚。刁某认为徐某、四季青镇政府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侵害其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并确认自己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合法签约主体,原拆迁协议无效。
徐某辩称,刁某的宅基地房屋已于1984年年底通过分家的形式分配给他们夫妇,老宅1992年翻建也是其夫妇出资的。1997年房屋拆迁中四季青乡人民政府已依法确认拆迁房屋为其夫妇所有,自己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合法的。
四季青镇政府认为确权之诉与己无关,同时认可徐某签订的拆迁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本案,由于刁某所主张的宅基地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刁某再要求确认原宅基地房屋为其所有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刁某要求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均属于合同纠纷,与所有权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需另案处理,故驳回刁某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本案中刁某的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物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属于债权纠纷,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必须在不同的案件中解决。刁某在起诉时将物权纠纷与债权纠纷同时提出混为一谈,明显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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