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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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因楼市新政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预付款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21:17 浏览:

刘先生和妻子在怀柔区各有一套房产。今年4月17日,刘先生看中了通州区海棠湾嘉园项目中的一套房子,与开发商北京亚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约定认购这套建筑面积88.64平方米、总房款高达223万元的房产。

当天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和预付款5万元,约定其余房款采取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但当天国务院便出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新政策,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4月30日,北京市政府也发布文件,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住房贷款。

刘先生认为,新政出台致使他无力购买该楼房,属于不能归责于自己的原因,因此他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定金和预付款,但遭到拒绝。

被告开发商认可刘先生的付款过程,但认为刘先生没有按照约定交齐首付款,现在单方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因此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他们认为,新政对于刘先生履约并没有任何影响,刘先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刘先生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购买房屋,但后来北京市颁布的购置房屋政策,导致刘先生无法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而且这一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现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刘先生定金和首付款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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