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离婚如何分割
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原、被告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一套,价值120万元,原告的父母出资20万元,但是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是原被告。原告与被告发生离婚房产纠纷。
2005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房产作为四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就该套房屋涉及第三人,让原告另案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原告认为房产是四人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平均分割。原告向法院提供一份购房协议,内容为原告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父母出资为20万元,首付款外的余款由原被告按揭偿还。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原被告,但是实际属于四人共有。协议上有原被告及原告父母的签字。
被告认为原告父母在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后的出资应视为对原被告的赠与,不是借贷关系,更不是为了获得房产份额的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父母要求分割诉争房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父母出资的20万元根据协议来看是以获得房产部分产权为目的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对原被告夫妻的赠与。原被告应当对原告父母的出资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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