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经济适用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经济适用房

以子女名义购买房改房被认定合同无效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6:37:26 浏览:

原告陈某系被告王某的儿子,被告黄某与王某系1995年5月24日再婚的夫妻关系。原告陈某诉称,在其继父黄某与王某婚前,他就与母亲王某约定,房改房由陈某购买,产权归陈某所有,但房产证的名字仍为王某。后陈某购买了该房屋,并于1995年10月支付了12013元房款,且领取了产权证书,产权证书及购房发票均在陈某处。对此,陈某还与王某及其姐姐(王某的女儿)于1995年2月15日签订了书面协议。 

被告黄某辩称,陈某从未出资购买过房改房,该房产是其和王某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陈某提出的关于房产的相关约定也是不存在的。

被告王某则称,房屋早就说好给儿子陈某了。后来可以购买房改房,所以就叫陈某买进了。房子是1995年买进的,购买房屋时用了王某的工龄,具体花了多少钱不清楚,因为是陈某出的钱。后来儿媳妇提出要过户,因王某不同意,所以才没有过户。而且这个房子在儿子陈某找对象时就已经确定给他了,陈某的姐姐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2月15日的协议经陈某、王某及陈某姐姐签字确认已成立。但房改购房是政府限定销售价格与销售对象,以成本价面向有购房资格者销售的住房,购买人必须符合条件。陈某、王某及陈某姐姐所签订的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杭州市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民事行为。故陈某要求确认房改房的产权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本网站文章系黄争荣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并建立链接 http://www.fdmei.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