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案例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擅长代理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离婚房产分割、房产继承、房产赠与、借名买房、分家析产、商业地产、央产房、经济适用房、宅基地房屋、房屋征收等房产纠纷案件,现将部分案例改编整理点评后发布。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王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子,分别是王1、王2、王3。王某于2015年3月去世。许某于2021年8月去世。王某与许某婚后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一套,1999年5月该房登记在王某名下。
许某生前在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所立《遗嘱》及视频资料,《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许某,身份证号码:XXX。我现在头脑清楚、思维清晰。我订立遗嘱,我声明如下事实:家庭情况:丧偶,该配偶姓名是王某,于1949年结婚,于2015年去世。我有子女3人:王2、王3、王1。父亲许某1,于不详年去世;母亲许氏,于不详年去世。我依法自愿订立本遗嘱,内容如下:在我去世后,我的以下遗产由王1继承: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房屋,在王某名下,该财产中我个人的份额及我可能继承的份额……”上述遗嘱内容为打印形成,该遗嘱右上角注明“立遗嘱人:许某(手印),日期:2020.10.21”。该遗嘱落款处注明“见证人:何某,2020.10.21,见证人:李某,2020.10.21”。视频显示许某表示将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留给原告继承,视频还记录许某在遗嘱右上方签名、写日期、按手印的过程。
原告主张
原告王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二被告每人房屋折价补偿款1835066元;2、二被告限期腾退房屋,并交付原告;3、诉讼费和评估费按照原、被告继承比例分担。
被告答辩
被告王2辩称,原告所述被继承人死亡时间、继承人范围属实,被继承人的父母在被继承人之前去世。父亲王某生前曾留有遗嘱,表示由原、被告共同继承涉案房屋。母亲许某在2016年10月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进行了分配,留给原、被告共同继承,并表示其他遗嘱无效,该遗嘱是许某的最终遗嘱,故涉案房屋应当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遗嘱,此时母亲已经思维不清,表达混乱,意识存在问题,故所立遗嘱应认定无效。
被告王3辩称:被继承人许某在世时曾口头告知我生前留有遗嘱,房屋留给原、被告三人平均分割,每人三分之一。我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我父亲曾经对我评价很好。原告成家后就想分割该房屋,具体原因不详。父母的钱由原告掌管,我一直给父母经济资助,陪父母看病就医,我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认可原告提交的遗嘱,此时母亲已经思维不清,表达混乱,意识存在问题,故所立遗嘱应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北京市西城区房屋进行市场价值评估。法院通过摇号选定北京X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2022年11月该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评估上述房屋房地产价值总额:1101.04万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9016元。
被告王2提交《留言》一份,内容为:XX、XX、XX。我有两件事讲,一是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位于北京西城区XXX的住房,是我于1995年12月份以市场价买下的,有全部产权,待我们俩百年之后即转为你们三人所有,继承之。房产证是:西私字XXXX号。王1和王2和我们长期居住,往后仍允许继续住下去。这套房子不得出租,也不准卖,直到最后没有人住了,方可处理之。二是我和你母亲百年之后骨灰如何处理,一是将骨灰送往大海撒掉,或者将骨灰埋于一个墓穴中,不给后人留麻烦。王某、许某,2013(9.19日被划掉)9月19日。”原告对该留言上王某的签名真实性认可,认可该留言作为王某本人的遗嘱,王某的房产份额由原、被告各继承三分之一,并称留言内容并非许某所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许某在此后又立了新的遗嘱,许某的房产份额应根据其最后的遗嘱认定由原告继承。被告王3对该留言予以认可。
被告王2主张2015年王某去世后,许某于2016年10月立有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是涉案房屋由三人共同继承,而且说明以后关于房屋的遗嘱都不算数。王2提交书写字条一份,内容为:“XX、XX、XX:王某2013年9月19日写的留言,提出北京西城区X住房由三人共同所有继承之,我现在身体很好,思维清楚,同意按照王某写的留言执行,不得更改。同意百岁之后将上述房产归三人共同继承。以后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写的任何有关房子的问题都不算,因为那时年纪大了,思维不清楚,就以这次为准。许某,2016年10月26日。”原告称该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许某在此之后又有新的遗嘱,应当以新的遗嘱为准。许某有权利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被告王3对该证据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系王某、许某婚内购买,应认定为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2主张该房属于王某个人财产,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王2提交的《留言》对王某而言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针对王某的房产份额原、被告均认可根据该留言原、被告每人继承三分之一份额。
被告王2提交2016年10月26日许某所立遗嘱,无形式瑕疵,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定要件,应认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告提交的2020年10月21日《遗嘱》为许某所立最后一份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且有录像佐证系许某真实意思表示,故本院认定该遗嘱合法有效,并判令涉案房屋属于许某的房产份额由原告王1继承,根据评估的房屋价值及原、被告对房屋的分割意见,本院判令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原告向二被告每人支付房屋折价款1835066.67元。被告王2主张许某在立遗嘱时思维不清,表达混乱,意识存在问题,故所立遗嘱应认定无效,没有相关医疗诊断及鉴定,不足以认定许某没有立遗嘱的相应行为能力,故其意见本院无法采信。原告主张二被告限期腾退房屋,并交付原告之诉讼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无法一并处理,对此原告可另行解决。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继承人王某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归原告王1所有;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王1给付被告王2房屋折价款1835066.67元;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原告王1给付被告王3房屋折价款1835066.67元;四、驳回被告王2、被告王3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许某生前在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所立《遗嘱》,是其最后所立的一份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应当认定该遗嘱是许某的最后真实意思表示,以该遗嘱为准。民法典实施之前,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相比其他遗嘱具有优先性。在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抵触的,都应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