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无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
王某与其妻吴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王甲、王乙、王丙、王丁。位于西城区某处的54号楼房房屋,面积为150平米,是王某与他人共有的房产,其中王某占有六分之一份额的产权。吴某于2002年死亡,生前无遗嘱。王某于2008年死亡,留有数份遗嘱。
王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2008年王某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将其54号房产中所占份额的二分之一归自己所有,要求按自己持有遗嘱的内容继承上述房产,因上述房产现已拆迁,故要求按遗嘱内容继承拆迁补偿款。
被告王乙辩称,原告持有的自书遗嘱,自己并不清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听从法院判决。
被告王丙辩称,原告所称父亲给他写自书遗嘱一事,自己并不清楚,不认可该遗嘱。原告自1992年就跟家里没有来往。父亲给王丙留了遗嘱,认可给王丙留的遗嘱,该遗嘱对财产的分配都有明确的表示,所以应当按王丙手中的遗嘱进行继承分割,不认可其他遗嘱。
被告王丁辩称,父亲生前留有多份遗嘱,在不同时间共给自己写了四份遗嘱。要求按照自己持有的2007年遗嘱进行继承分割。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父亲王某所立的遗嘱均存在瑕疵,不符合遗嘱的生效要件,法院均不予采信。在其无合法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因诉争房屋已被拆除,故法院确定因拆迁所得拆迁补偿款由原、被告父亲之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根据原、被告之父本人书写的材料及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被告王乙、王丙、王丁在其父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对上述三人予以适当多分。法院按照法定继承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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