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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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判决不离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4/19 22:05:23 浏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在北京登记结婚,因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矛盾不断,近期双方的矛盾反而有所激化。2013年趁原告熟睡之际,被告持早已备好的锤子猛砸原告头部十余下。2013年起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房山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矛盾未能缓和,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贾某由原告自行抚养;3、位于房山区长阳镇XX街X号院X里X号楼X单元X号的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起诉书与事实不符,我们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是我们是恋爱一年多才结的婚,我们的感情一直很好。我们只吵过一次架,还是我的预产期到了,但是孩子还没有出生的迹象,我心情不好,和原告拌了几句嘴。我跟原告一直有感情,婚后感情很好的,不知道为什么他总是说我们之间没有感情,我相信原告会想明白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贾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3年被告曾拿锤子击打了原告。2013年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3)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以被告分娩后尚不满一周年,原告不具备起诉离婚的条件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2014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表示被告在生育某时曾发生难产,生育之后患有抑郁症。2013年3月被告曾经和原告说过自己睡眠不好并去医院就医。之后被告因精神问题在医院做过治疗。

法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后期发生过争执,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互谅互让,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加强沟通和交流,是完全可以维系好和睦的婚姻关系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