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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未取得规划审批的房屋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6/5 15:10:42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认为买卖未取得规划审批房屋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于未取得规划审批房屋如何处理并未出台明确规定,如何界定当事人对于涉案房屋的相关权利义务尚无定论,起诉要求通过先行法律确认因此类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认为该观点适用法律错误。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法院按照规定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界定即可,不能拒绝裁判。否则不能及时定分止争,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也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国办发〔1999〕39号)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没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国务院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涉案房屋没有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涉案房屋所占土地属于北京市丰台区X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该集体的土地使用权。王某是城镇居民,不是X村集体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涉案房屋的主体资格。涉案房屋系从X村购买土地后再私自建造房屋,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产购买协议书》,违反了国家对土地的管理秩序,违反了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并没有规定违法建筑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涉案房屋虽然是违法建筑,但是因其发生的买卖和租赁相关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裁判,不能仅仅因为是违法建筑就认为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纠纷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纠纷更应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就本案涉案房屋,王某的父亲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刘某后发生纠纷,王某将承租人刘某作为被告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X号民事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本案涉案房屋发生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都受理并作出判决,为何就涉案房屋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就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呢?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认为买卖未取得规划审批房屋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涉案房屋流转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和审理本案并作出实体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