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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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卖方协助办理贷款面签手续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6/5/23 16:16:27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代理买方要求判决卖方协助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获法院支持。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醒大家遇到纠纷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听取律师的专业意见,不要仅仅依据在网上查询的相关信息作出判断。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同样,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

王某与叶某于2011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叶某将8号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总价款为137万元,首付款为85万元,余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在首付款85万元支付齐全当日自行办理物业交割手续;卖方在开发商通知后1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必须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五日内通知买方,并积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买卖双方应于产权证下发后15日内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在贷款机构签发批贷函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向叶某支付了首付款85万元,叶某于2013年8月取得8号房屋的所有权证。2013年3月因税费调整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为了避税王某提出要求叶某配合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其中约定房屋价款68万元,房屋配套设施折价款69万元。叶某拒绝签署,并拒绝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贷款面签手续。后王某表示不再要求叶某配合避税,但是叶某提出要求补充签署税费全部由王某承担的协议。王某认为《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对税费承担进行了明确约定,叶某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叶某继续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协助王某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将8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到王某名下,并按照房屋总价款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

叶某辩称并反诉称,因2012年11月签署的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全部交易税费和由于政策调整导致的新增税费由乙方100%承担。当即要求中介、王某及时补充完善网签合同,签署与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内容一致的补充协议,或重申原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对网签合同有效。但王某拒绝了所有的合理解决办法,企图借网签合同推翻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税费承诺的第三条的具体规定。致使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网签合同及银行面签无法继续进行,其行为导致买卖合同履行中断。目前的经济大环境已经发生改变,在王某违约半年多以后,银行对房屋贷款全面收紧,何时取得贷款无法预计,买方不具备支付余款的能力。故提起反诉,要求判决解除王某与叶某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判决王某按照总房款20%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双方买卖合同签订于2012年11月,合同履行至2013年3月时确实出现税费政策调整导致个人所得税增加的客观情况。由于原、被告在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约所有税费由买方承担,订立合同时买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税费增加的情况无法准确预见,在这一意外情况发生时,买方有权与卖方协商对合同的履行方式作出相应的变更。王某提出的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并修改网签合同成交价格的方式不妥,在遭到叶某拒绝后,王某已经不再要求签订《装修款补充协议》。此后双方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办理了买卖网签手续。不能认定王某存在违约行为。此后在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时,叶某要求单独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税费由买方承担。因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此已经明确约定,叶某就此进行重复约定的要求确已超出合理范畴。但考虑到该要求并不会给王某增加新的合同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导致合同履行停滞,原告及被告均由责任。依据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本院认为叶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王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违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明确,具备履行条件,王某要求叶某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叶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某要求叶某配合办理银行贷款面签手续的诉讼请求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税费承担问题以双方2012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叶某不得就此问题再要求王某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法院判决:一、被告叶某继续履行与原告王某于2011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王某办理完毕银行面签手续,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8号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叶某的全部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