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房人毁约 规避生效判决行为无效
2004年8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买下了李某位于和平门某小区的一套拆迁安置房,支付了全部购房款50余万元。2005年1月张某入住,但由于拆迁单位的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
2007年1月张某接到法院的传票,李某的父母以李某和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父母诉称已经被拆迁的平房原属于李某父亲所有,拆迁被安置人口除李某之外还包括他们2人。直到2006年上半年,其才知道李某将房屋私自转让给了张某。张某提交了购房的相关证据,所有证据都证明李某有权处分该房屋,而被安置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
2007年12月一中院判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09年初拆迁单位开始办房产证,张某被告知房屋已经被过户到李某父亲名下。
2008年初李某的父亲以李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以李某为被告到区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父亲称拆迁房本来属于自己所有,后来赠与给儿子李某,赠与是附条件的,即李某必须尽赡养义务,为自己养老送终。现李某不赡养自己,所以他要求撤销赠与协议。后李某和父亲在法院的调解下签署了调解协议书。调解书明确李某同意房屋归父亲所有。2009年初李某父亲以调解书为依据向区建委申请办理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2009年2月李某父亲领取了房产证。由于区法院和区建委均不同意提供调解书供张某复印,张某对区建委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李某父亲名下的房产证。庭审中建委提交调解书作为登记合法的证据,张某这才拿到了调解书。张某发现调解书在终审判决送达之后才签订,但调解书中对终审判决没有提及。
2009年3月张某向一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主张在李某和他父亲的刻意隐瞒下,区法院没有了解到一中院对同一标的物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李某和其父是恶意串通,进行恶意诉讼,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调解书。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某应当继续履行出卖人的义务,将房屋过户到张某名下。李某父子二人故意隐瞒生效民事判决,通过诉讼手段恶意规避生效判决,由李某父亲取得房屋产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一中院裁定由再审此案,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经一中院调解张某与李某父子达成和解,双方确认原调解书内容无效,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父亲协助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给付李某父亲经济补偿12万元。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提示:房价高涨之时即房屋买卖纠纷多发之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相对来说处于劣势地位。买方应注意通过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及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等方式来预防房屋买卖纠纷的发生,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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