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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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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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未按承诺出售代售房屋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49:29 浏览:

陈某与安居房地产经纪公司于2008年1月签订《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安居公司代理陈某出售房屋一套,房价款为180万元,代理权限为六个月。如果安居公司在六个月后未将房屋出售,应按约定房价款购买此房,否则安居公司按照房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

安居公司于2008年6月为陈某介绍一位名叫章某的购房人,陈某与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收取了章某交付的定金一万元。后陈某再也联系不上章某,陈某持章某身份证复印件到派出所进行查询,被告知章某身份证系伪造。陈某认为章某系安居公司为逃避承担违约责任而故意找来与其签约的,安居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委托其出售的房屋至今未能实际出售,安居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08年9月陈某以安居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支付违约金18万元。

安居公司辩称其没有违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介绍了客户,客户也已经交付了定金,因客户对市场丧失了信心,不想买房了,安居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虽然促成陈某与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但是章某的身份信息系伪造。在庭审中被告承认其负责人认识章某,并与章某曾经有过交往。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导致章某利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签订合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被告没有完成《房屋委托代理出售合同》约定的出售委托房屋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安居公司向陈某支付违约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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