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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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隔离带拆迁安置房买卖案例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48:23 浏览:

2004年3月李女士取得绿化隔离带新村建设拆迁安置房购买权,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朝阳区南磨房乡的一套回迁房。当天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购房协议,协议约定王先生以李女士的名义购买回迁房,面积为72平方米,支付房款20万元,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转让费5万元,回迁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王先生所有。
王先生交付全部款项后,李女士将其与开发商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交给王先生,并将回迁房交付给王先生,王先生在回迁房处居住至今。
2008年8月开发商通知王先生回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李女士到场协助办理。王先生多次要求李女士协助办理房产证及过户手续,但李女士予以拒绝。李女士明确表示要求王先生再支付10万元的补偿款方能协助办理房产证。
2009年3月王先生以李女士为被告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李女士协助办理回迁房房产证。
李女士辩称,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女士主张房屋是农民回迁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且房屋还没有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买卖,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要求王先生返还回迁房。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协议是王先生和李女士自愿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诉争房屋是绿化隔离带回迁房,虽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不属于经济适用房。回迁房可以办理房产证,允许上市出售,只是在出售前买主需缴纳房屋总价3%的土地出让金。李女士向王先生出售回迁房的行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购房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李女士协助办理回迁房房产证及过户手续,驳回李女士的反诉。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房产律师点评:京政办发[2001]97号《北京市绿化隔离地区土地置换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购买新建楼房的住户,可以依有关规定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1)1073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绿化隔离地区新村建设房屋权属登记的通知》第三条“按划拨方式供地的农民自住房可核发经济适用房房屋所有权证。在上市出售时,由买房人按照销售额缴纳3%的土地出让金后所购房屋核发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以上规定绿化隔离带农民拆迁安置房虽然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但是买房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即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不受经济适用房购买五年后方可上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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