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争荣律师代理的宅基地拆迁安置房屋分割案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5/11 15:42:09 浏览:
张甲与张乙系姐妹关系,1988年张甲经批准取得海淀区板井村宅基地一块。因当时其未建房,其与张乙协商,由张乙出资在所批示的宅基地上建房。房屋建好后,张甲、张乙均持有院内房屋钥匙。张乙一直在此居住。2000年板井村拆迁,张乙与张甲协商要安置房屋两套,张乙与张甲各一套,后张乙于拆迁前搬出所建房屋。张甲与海青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张甲获得两套安置楼房,并补偿开发商差价20000元。2006年张甲取得回迁房其中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另一套回迁房由张甲的女儿张某取得。
张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张甲将拆迁所得两套房屋中的一套归其所有。
张甲慕名找到黄争荣律师咨询,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虽然地上建筑物为张乙所建,但这仅是一种出资,其可以要求张甲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张甲所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确定的被拆迁人也是张甲,故张乙不是被拆迁人,其无权取得安置房屋。
张甲委托黄律师代理了该案,黄律师出席了庭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案中,板井村的宅基地系批给张甲,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为张甲。虽然经原告与被告协商,由原告张乙出资建房,但并不能因此改变宅基地使用权人。现原告主张安置房屋中的一套归其所有,但安置房屋系安置被拆迁人,已由张甲与其女张某取得,故原告要求分割两套安置房屋没有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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