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BEIJING REAL ESTATE LAWYER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地图

咨询热线:
13811267402

经济适用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经济适用房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 法院确认所有权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4/26 16:47:46 浏览:

 2001年2月白某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白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1305号房屋。该房屋于2002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登记在白某名下,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2006年12月白某曾向戴某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兹证明戴某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因戴某没有北京户口,所以以白某的名字购买的,首付款由戴某交的。以后贷款戴某委托张某来交。等国家政策允许时,白某及刻将产权过户给戴某。”现该房屋由戴某及其家人居住,戴某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白某于2011年以返还原物为由向法院起诉戴某要求腾退涉案房屋,法院以双方对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为由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戴某于2012年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白某要求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法院以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为由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

白某诉称:白某与戴某之子张某系朋友关系。2001年2月,白某贷款购买了1305号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白某名下,该房为经济适用房。购买后白某未入住,后张某找到白某称其母亲来京治病想借住该房,白某考虑到与张某系朋友关系便将该房借给戴某使用。2006年11月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之后张某之妻刘某及女张某因对该房屋产权情况不明,起诉到辖区法院,要求以遗产形式继承该房产。戴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白某将其本案所涉房屋过户至戴某名下,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2011年白某以返还原物为由将戴某诉至法院,要求戴某腾退房屋,法院审理后以“房屋所有权存在争议”为由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至今该房屋仍由戴某居住并且对该房屋主张所有权。白某认为,本案所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白某名下,由白某贷款购买,其所有权证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发放,合法有效,足以说明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白某。请求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小区1305号楼的房屋产权归白某所有。

戴某辩称:不同意白某的诉讼请求,首先,白某曾经书写过证明给戴某,证明该房屋系戴某出资购买并偿还贷款,只是借用了白某的名字。其次,曾经有三次判决结果(已生效)白某均承认了借名购房的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当中白某、戴某之间系借名买房的民事法律关系,现出资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白某所要求的所有权确认一事,我方不同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中,白某与戴某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戴某以对涉案房屋有出资行为为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现涉案房屋登记在白某名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白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戴某以出资问题未得到解决为由不同意白某诉讼请求的辩解,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涉案房屋的出资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判决:1305号房屋归原告白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