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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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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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遗嘱案例分析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42:25 浏览:

姜某的父亲姜大于2001年逝世,姜老先生生前与老伴也就是姜女士的继母金某有一套两居室住房。姜老先生去世后,金某搬出了这套房子回到山西老家。由于姜某的工作单位离这套房子很近,所以她便打算搬来居住,可是却迟迟不能进门。原来姜某给在山西的继母打电话,说明自己的想法后,继母表示等自己从山西回来后再给她开门,让姜某进去住。可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后来继母干脆表示自己不回了。从而引发了房产继承纠纷。        

姜某以金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 

金某辩称,这个房子确系姜大和金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在交付房款时,有一部分是在姜大生前交付的,有一部分是在姜大死后由金某个人交付的。在姜大去世后,房子的产权证才下来,产权证便直接变更到了金某名下,因此这个房屋应该确认为金某所有。不存在遗嘱继承。

对于继母的这种说法,姜某并不认同。她向法院出示了一份父亲姜大生前所立的遗嘱,在遗嘱中姜大表示在自己去世后,该套住房中的二分之一归女儿姜某所有。姜某表示,父亲之所以给我留这个房,是因为父亲死后我在北京就没有什么亲人了,我嫁了一个丈夫是二婚,我自己不能生孩子,所以他的孩子不是我的,我在那边也受欺负,所以我父亲才给我留这房,由我遗嘱继承,说如果你要是离婚,好歹你有个落脚的地方。

金某认可姜某提供的这份遗嘱的真实性,但是她认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诉讼的期限是两年,时间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开始。姜大于2001年去世,现在已经是2004年,所以本案遗嘱继承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并且对该遗嘱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按照继承法规定,它是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的所有财产,但是这个房屋从目前证据来看,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的,而且房屋的合法的所有人是金某,所以原告所持有的遗嘱,应是无效遗嘱,是不能据此进行遗嘱继承。 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房屋的房产证是于2002年发放的,此时姜大已经去世。姜某认为该住房是她父亲去世前用两位老人的工龄折价购买的,她父亲与金某是夫妻关系,所以这套房屋理应是她父亲的合法财产。并且金某一直对她隐瞒了房产证的事情。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产权证是证明不动产权属的最重要的证明文件。房产证登记的自己的名字,就证明自己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金某持有该房产的产权证,法律上推定她是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房产还有其他所有权人的,也可以推翻金某的房屋产权证。按照案情,该房产确实是姜大和金某共同出资购买,那应当是共有的。可以举出证据确定该房产为共有,其中就有一半的房产属于姜大的遗产范围了。就这一半的房产,可以进行遗嘱继承。

金某对于夫妻共同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共有人之一,与其丈夫共同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在其丈夫去世之后,这个房子的一半应当列入遗产范围,成为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在姜大去世之后,金某自己将与姜大共同所有的房产变更为自己名下,成为自己享有所有权的房产,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

本案中如果是有效遗嘱,则姜某就可以遗嘱继承得到该房产的一半。如果该遗嘱无效,不能按照遗嘱继承,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继承。遗产的范围是该房屋的一半,如果继承人是姜某和金某两个人,姜某能够分得该房产的四分之一即遗产的一半。 

判断遗嘱是否有效,就要看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本案中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只要能够证明该遗嘱确系姜某所写,是真实的,就可以确定该遗嘱是真实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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