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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形式欠缺的代书遗嘱可以补正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3/27 15:38:18 浏览:

音乐人孔某遗产纠纷案近日有了终审判决结果,上海市二中院在重新确认孔某身前存款数额后,适当提高遗腹子的继承数额。
 
闻名沪上的音乐人孔某因身患肺癌于2006年1月去世。同年4月,孔某的妻子张女士产下遗腹子。此后,围绕遗产是按法定继承还是按代书遗嘱继承的问题,张女士与公婆反目,并闹上法庭。2006年11月,原审法院作出判决:孔某婚前财产白玉路房屋和江铃牌汽车一辆归其父母所有,孔某在招商银行内的10万余元存款中9.6万元归孔某父母,余款归张女士所有;孔某在工商银行内的存款以及遗留的录音设备由张女士得50%,余下部分再由张女士和孩子各得一半。
 
宣判之后,张女士提出上诉称,代书遗嘱的代书人潘某是孔某的舅舅,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必须和本案无利害关系。此外,代书遗嘱上没有潘某的签名,也没有注明日期,该代书遗嘱在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属于无效遗嘱。原审判决中,孔某父母在遗嘱中的份额是180万元,而孩子仅得2.5万元,对孩子没有保留足够的份额,严重损害了孩子的利益。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按法定继承继承分割孔某的遗产。
 
对此,孔某父母坚称代书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孩子所获遗产已足够支付抚养费,如果张女士认为经济上无力承担,老夫妻俩愿意抚养孩子。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通过司法笔迹鉴定,代书遗嘱上孔某的签名出自其本人之笔,表明孔某对代书遗嘱内容的确认。虽然代书遗嘱上代书人未签名、立遗嘱人未注明日期,但通过见证人写明的见证时间,以及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对代书遗嘱形式上的瑕疵进行了弥补,也印证了孔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认定该代书遗嘱有效。至于孩子的份额,应考虑孩子的生活需要、孔某身前意愿以及张女士所应承担的抚养费用等诸多因素。原审法院根据代书遗嘱所确定孩子的份额欠少,二审予以适当调整。在招商银行查得的近20万元存款,5万元归孔某父母,9万余元归张女士,其余归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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