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结算协议
2000年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黄河公司承建长江公司的综合办公楼等工程,双方就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2001年黄河公司施工的过程竣工,工程经双方验收后,工程移交长江公司使用。
2002年5月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双方对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均无异议。关于工程的竣工结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结算范围:原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协议所规定的工作内容;二、工程结算造价69000000元,本结算造价为终身结果,双方承诺不以任何原因和方式提出修正变更的要求。双方签字盖章后,长江公司又与黄河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工程结算价为69000000元,长江公司已经支付25000000元,尚欠工程款44000000元,双方明确约定2002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余款。后长江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余款。
2003年黄河公司以长江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长江公司偿还欠款44000000元及利息。长江公司辩称黄河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严重违约,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导致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及还款协议没有以合法有效的、符合事实的结算作为依据。从造价咨询公司提供的造价咨询报告书可以看出,鉴定结论与结算协议存在巨大差距,足以认定原结算协议确属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原结算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黄河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工程的施工义务,长江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并实际接收使用。双方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确定了工程总价款。且长江公司在向黄河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价款后,签订了还款协议,表明长江公司对黄河公司所完成工程及工程价款的确认,长江公司应按照双方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黄河公司要求长江公司支付欠款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44000000元及利息。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低于工程定额标准,不导致该约定无效。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款过低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依《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在双方签订工程结算书时,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工程结算协议书是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最终结算,具有法律效力。协议一方在签订结算协议后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结算协议的,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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