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 黄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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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不明 法院判决房产共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23/2/22 14:31:39 浏览: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代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胜诉。

李某与师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2010年位于北京京奥家园的房屋登记在师某名下。2019年李某与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诉争房屋的约定载明:“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座落在京奥家园楼房一套,在中国工商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负责还贷(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承担。”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已于2019年注销。

后师某欲出售房屋,因离婚协议中对于房屋未进行分割,需要李某签字方可出售。李某联系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咨询,律师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说好留给孩子,但因婚姻登记处认为该写法欠妥,二人遂将留给孩子的约定删除,该房屋的实际上并未进行分割,女方应当占有二分之一份额。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李某遂委托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团队代理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京奥家园房产。

师某辩称,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该套房屋归师某所有,李某无权分割。自己于2019年患癌,李某提出的离婚。离婚协议的文本系由李某提供,自己当时患癌症,李某提出离婚,自己就都同意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本案中,原被告已于2019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现双方离婚登记已办理完毕,原告要求被告依约履行协议内容并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双方应分得的份额,《离婚协议》中确认诉争房屋的首付款及按揭还款均来自夫妻共同财产,并确认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不持异议。关于被告提出的诉争房屋经《离婚协议》确认归其所有,该主张与协议文本载明的意思相矛盾;结合诉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情况与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约定,无法推定双方作出了诉争房屋归被告所有的意思表示,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告要求平均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登记在被告师某名下的位于京奥家园的房屋由原告李某和被告师某共有,原告李某占二分之一的份额,被告师某占二分之一的份额。

北京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点评,本案之所以会出现争议,是由离婚协议约定不明引发,双方本意是将房屋留给小孩,但婚姻登记处认为约定房屋留给小孩不够明确,让他们修改。双方直接将房屋留给小孩的约定删除,结果导致房屋未进行处理。离婚后男方需偿还房屋的全部贷款,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要求分割二分之一。在离婚时,非常有必要委托律师介入,一方面为自己争取更大的权益,另一方面避免出现漏洞,给对方以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