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婚后购房父母出资 应按实际认定是否返还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6/14 9:22:37 浏览:
张某与王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第三年,张某、王某与张某父母共同出资购房一套,价值120万元,张某的父母出资20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与王某名下。后张某与王某发生离婚房产纠纷。
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将房产作为四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认为就该套房屋涉及第三人,让张某另案诉讼解决。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离婚。
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张某认为房产是四人的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原告张某向法院提供一份购房协议,内容为张某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父母出资为20万元,首付款外的余款由张某与王某按揭偿还。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但是实际属于四人共有。协议上有原告、被告及原告父母的签字。
被告认为原告父母在原、被告双方结婚之后的出资应视为对原、被告的赠与,不是借贷关系,更不是为了获得房产份额的出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父母要求分割诉争房产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父母出资的20万元根据协议来看是以获得房产部分产权为目的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对原、被告夫妻的赠与。原、被告应当对原告父母的出资予以返还。
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支付被告房屋作价补偿款16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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