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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争荣律师代理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胜诉

作者:黄争荣律师 添加时间:2015/5/2 18:16:50 浏览:

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代理的离婚房产纠纷案件胜诉。

敖女士的儿子与儿媳闹离婚,儿媳要求分割在婚后敖女士赠与的一套经济适用房,敖女士眼看自己的半套房产即将失去,为此着急万分,慕名找到房产律师黄争荣律师咨询。

黄争荣律师详细了解了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情况。原来敖女士于2004年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在儿子结婚后于2010年将经济适用房赠与儿子,但是当时为了避税,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到儿子名下,房屋产权证上仅写了儿子的名字。房屋买卖合同仅约定房屋价格为70万元,远远低于当时房屋的市场价格180万元,对于房屋的交付时间和过户时间,以及购房款的支付时间都未进行约定。儿子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女方则提出敖女士是在婚后出售儿子经济适用房,在没有明确为赠与给男方的情况下,经济适用房视为出售给夫妻双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应依法予以分割。庭审中敖女士及儿子以房产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仅赠与给儿子为由进行抗辩,但是该案主审法官明确表示,房屋系以买卖形式过户,无法认定赠与,将在本案中即对房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鉴于离婚房产纠纷案件情况对于敖女士一方不利,黄争荣律师马上召集房产无忧团队的房产律师进行讨论研究。

有的房产律师提出房产虽然是以买卖形式过户,但是实质上是赠与,房产仅登记在男方名下,可以认定是对男方的赠与,与女方无关。法官不应当认定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坚持抗辩理由即可。

有的房产律师提出房产虽然实质是赠与,但是以买卖形式过户,属于婚后购买取得,即使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也不影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法官完全可能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为了避免敖女士一方的损失,应当由敖女士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对双方房屋交易的价格进行补充约定,提高房屋价格,以便另案主张债权。

黄争荣律师认为,房产虽然是以买卖形式过户,但是实质上是赠与。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具体的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支付的购房款时间都没有约定,购房款实际也没有支付,结合买卖双方的身份可以认定为房产赠与。但是如果不推翻房屋买卖合同,在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法官可能无法认定为赠与。最可行的方案为以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无忧律师团队的房产律师一致认为黄争荣律师的方案最为可行。

方案确定后,黄争荣律师代理敖女士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敖女士儿子为被告,请求确认敖女士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有效的一般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后,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购房款,结合双方的身份关系和实际居住情况,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悖于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并非真实交易,买卖涉案房屋并非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备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当属无效。法院判决敖女士与儿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离婚房产纠纷案件中法官以确认合同无效判决书为依据,认定涉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黄争荣律师代理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离婚房产纠纷案胜诉,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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